省本级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精神,为保障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医保支付结算价工作顺利实施,我中心将对医保信息系统接口进行相应改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5月1日之前入院拟按病种收付费的参保人员可以不办理中间结算。
二、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请各单位做好项目编码对应工作,并严格按照编码的“计价单位”传送药品结算信息。
三、接口返回信息中增加项目“医保结算价”(接口文档的变动部分见附件)。
附件:执行药品医保支付结算价信息系统接口规范(变动部分)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