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97号)规定,为完善低价药政策,规范和促进我区低价药品生产流通,现就我区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低价药品管理方式。以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进出低价药品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制定价格进出低价药品管理,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凡参与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和单位,均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以及我区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则,开展低价药品采购工作。
三、加强药品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药品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价格管理政策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