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转发给你们,半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地要在一月三十一号前上报我局,以便及时安排价格。
二、附表一92种药品属国家计委管理品种,附表二107种药品属省管价格,经研究决定,我省按国家公布的价格意见执行不再作调整。
三、各地招标后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的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时,按本通知所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时,仍按招标后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二OO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