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合理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42号)和《关于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
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复合制剂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1〕60号)精神,现将第二批复合西药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二批复合西药(详见附件)中所列品种列入用药范围,其支付价格要严格按照《关于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复合制剂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1〕60号)精神执行。
附件:第二批复合西药
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