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管各级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对〈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甘医保发〔2021〕60号)要求,决定对61项诊疗项目,287项医用耗材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时间贯标。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根据《酒泉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酒泉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酒医保发〔2021〕82号)及本通知动态调整的诊疗项目、医用耗材项目,抓紧时间组织各级医疗机构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贯标工作。
二、及时接入系统。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医疗机构临床诊疗及医用耗材精细化管理水平,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入医保核心业务系统,完成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信息业务编码映射和落地应用,保障平稳过渡。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诊疗项目价格的相关调整工作,规范诊疗行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凡在项目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
医用耗材目录库前6级分类15位编码为政策基本码,后5位为注册证、单件产品及耗材企业基本信息。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对照下发耗材字典库(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医保耗材代码20位)进行对应和管理,医用耗材目录中“一证多码”的必须严格按照前三级分类(前7位)分解对应、准确使用,并维护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医用耗材编码与医保结算编码的一致性,不得相互串换。
根据耗材生产企业及产品变化,国家和省医保局将对医用耗材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我市也实时进行调整。为不影响急抢救、手术使用,确属应急使用的相关医用耗材,省医保局将根据国家医用耗材库管理相关规定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备案的耗材,组织相应专家进行审核后,赋临时编码进行过渡。
四、按期落地执行。本通知与《酒泉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酒泉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酒医保发〔2021〕82号)一并于2021年8月1日零时起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同步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按要求做好公示宣传解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请各县(市、区)、市管各医疗机构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