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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公立医疗机构试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第二批)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17-10-10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继续放开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部分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研究,附件所列项目拟作为我区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在全区公布实施。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异议,请于2017年9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gxyyc2010@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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