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贝敏伪麻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具体价格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
二、附件备注栏中标示“*”的为代表品,中成药仅在同品种同剂型规格间进行差比价计算。
三、附件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限价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如注射剂、颗粒剂、口服溶液剂等剂型零售包装内含2支(袋)及以上的,按照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的最高零售限价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将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网站(www.scdrc.gov.cn)同时向社会公布,自2014年10月8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