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说明
1.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同时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作为药品名称一部分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2.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3.《药品目录》凡例中标注的口服液体剂型中含干糖浆剂及干混悬剂。
4.西药部分第E11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5.此次儿童用药增补品种,除标注有特殊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外,其余的药品均限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二、对《药品目录》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西药第283号"重组人生长激素"原限定支付范围调整为"限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及工伤保险"。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