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要求,我委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低价药品清单》,并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二、低价药品日均费用的计算方法。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现阶段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和民族药不超过5元。药品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属于我委定价的药品,由生产经营者申报,经我委审核,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及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并由我委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重新定价前,暂按现行市场价格执行。
四、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应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政策联动。加强价格、采购和报销政策的有机衔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合理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促进用药结构优化,科学合理用药,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
上述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我委之前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西药部分、中成药和民族药部分)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