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32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公布的价格。
二、国家《通知》附件2中未列的规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尽快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并另文公布价格。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
陕西省物价局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