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2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邮 箱:ybjg12345@163.com
联系电话:2280817
传 真:0580-2283139
联系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8日
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全市各公立医院: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号),现将我市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为最高试行价格,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二、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 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三、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实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