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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佳人联规〔2018〕2号)
发布时间: 2018-09-18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委,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保监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33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按国家和省通知要求,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每人每年450元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90元(其中国家282元,省124.8元,地方财政83.2元)。从2019年开始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10元提高到26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750元。
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新的缴费标准,组织做好2019年缴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务必于2018年年底前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取消门诊统筹起付线,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
取消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统筹起付线,实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普通居民从50%提高到90%,建档立卡人群从55%提高到95%。各县(市)做好测算,与定点医疗机构平等协商合理制定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标准,并结合城乡居民就诊情况,建立年度门诊统筹资金动态调整机制。
   (二)降低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
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从200元降到100元。
   (三)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普通居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从90%提高到92%,建档立卡人群从95%提高到97%;普通居民在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从80%提高到82%,建档立卡人群从85%提高到87%。
    三、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30元提高到50元,所需基金从医保基金中划拨。
   (二)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普通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52%,最高支付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22万元;建档立卡人员报销比例从55%提高到57%,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四、做好医疗救助人员医保缴费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足额缴费。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缴费由原渠道解决。低保对象按260元标准由各级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金中资助60%,剩余40%由各级低保部门从低保金中统一扣缴并存入同级医保收入专户。
    五、做好精准扶贫工作
   (一)各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面实施建档立卡人员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建档立卡人员在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收住院押金,出院时只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同时,选择一些专科医院对建档立卡人员开展“先看病、后付费”,切实减轻贫困人员费用负担。
   (二)做好精准扶贫“四重保障线”衔接工作。要加快实现乡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开展“一站式”直接结算。
    六、做好经办管理工作
   (一)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提高窗口服务效能,简化流程,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做到参保人员办理业务不复印、不填表、不跑二次。
    (二)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全面开展医疗保险智能监控。进一步完善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机制及预案,确保基金安全。
   七、加强宣传引导
   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党的十九大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四个意识”,对照改革任务,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职责,确保落实。各级人社、财政、民政、卫计委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防控。人社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宣传动员和征收工作的配合衔接,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巩固参保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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