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市级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单位:
为促进我市中药饮片的生产和经营,保持市场中药饮片价格的稳定,规范中药饮片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中药饮片作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药饮片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出厂价格实行利润率管理,零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
二、中药饮片作价具体方法如下:
(一)中药饮片出厂价计算公式:
出厂价=〔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其中,最高损耗率标准规定如下:
项目
|
净制 |
净制+切制 |
净制+炮制 |
净制+切制+炮制 |
净制+切制+其他加工方式+炮制 |
损耗率 |
10% |
15% |
25% |
30% |
35% |
损耗率最高不超过35%;辅料费按实际耗用量计算,各项费用标准按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原药实际购进价的30%,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
(二)中药饮片零售价格计算公式:
零售价格=出厂价×(1+流通差率)
流通差率最高不超过30%,中药饮片与按照医生配方销售的中药材由经营单位直接从药材生产企业(公司)购进的,流通差率最高不超过25%。
三、中药饮片经营者及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制定中药饮片价格,不得虚列成本、虚高定价。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药饮片价格的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中药饮片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40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
20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