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兰索拉唑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一律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挂网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挂网临时零售价格执行,高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则按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附件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的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我委公布的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执行。
三、附件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如注射剂、口服溶液剂等剂型零售包装内含2支(袋)及以上的,按照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本通知将在四川价格网(www.scpi.gov.cn)同时向社会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