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西安铁路局、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要求,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现将《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制定2010年版《省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并做好《省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药品目录》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基础上,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连续稳定以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省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省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四、各地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乙类药品由各设区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先统一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价格过高的药品,可适当拉开与其他药品的自付比例档次,但个人自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各设区市设定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情况需报省厅备案后实施。省本级和省政府批准单独管理的行业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省厅设定。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省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对于未列入《省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此类复合药名录由省厅组织相关专家审核确定后下发各地执行。《省药品目录》中纳入《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的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可明显高于其他乙类药品。《省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
六、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省药品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省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做好《省药品目录》内药品通用名称之间的对应工作,省厅将统一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统一药品编码,各市局统一下载编码数据,统一使用。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七、要加强对治疗性医院制剂的管理。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省厅在组织专家审核后,统一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八、各地要加强《省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九、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省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十、各地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省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一、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省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省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对实行按总额、按病种、按定额等结算办法的地区,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需药品的角度出发,探索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十二、2010版《省药品目录》由省厅统一印制,并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各市可以设置三个月的过渡期。2005版《省药品目录》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237号)在过渡期满后自动废止(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的,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至当次住院终结)。
十三、本《省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省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若在药品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厅,省厅将进一步完善。
2010年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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