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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江苏省物价局等关于蓝芩口服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
发布时间: 1999-08-03        信息来源:查看

1999年江苏省物价局等关于蓝芩口服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9/8/3   来源: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医药管理局

泰州市、镇江市、南京市物价局、医药管理局:

 

  你们《关于蓝芩口服液价格的请示》(泰价工[1999]114号)、《关于申报“玉屏风胶囊”、“a-细辛醚(脑)片”价格的请示》[镇价农(99)第178号]、《关于调整“圣诺得”胶囊等药品价格的请示》(宁价工字[1999]299号)收悉。按照国家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1、扬子江药业集团生产的蓝芩口服液(规格:10ml×12支)系国家批准的三类新药,其每盒无税出厂价、无税批发价、零售价分别为21.50元、26.20元、35.30元。

 

  2、镇江市吉贝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玉屏风胶囊(规格:0.5g×10×2板)系国家批准的四类新药,其每盒无税出厂价、无税批发价、零售价分别为16.30元、19.90元、26.80元。

 

  3、鉴于南京市圣和药业有限公司已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认证,基本符合药品GMP要求,为此,同意对其生产的消络痛胶囊(规格:24粒)实行单独定价,其每盒无税出厂价、无税批发价、零售价分别为:18.00元、22.00元、29.50元。

 

  镇江市吉贝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a-细辛醚(脑片)”、南京市圣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胃愈疡片”属企业自主定价品种,应按照药品价格政策规定的作价办法由企业自主定价。

 

  以上价格自1999年8月10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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