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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4-11-25        信息来源:查看

关于滕州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批复

滕州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你们《关于调整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申请》(滕价字〔2014〕32号)收悉。滕州市为省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试点县(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30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意见》(鲁价格二发〔2013〕95号)要求,按照患者总体负担不增加,医疗合理收入不减少,政府和医保可承受的改革总要求,经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医疗服务价格方案,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见附件,
  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应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完善医保政策同步推进。调整后增加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惠民措施,努力取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物价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查处,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三、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机构要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强跟踪评估,认真总结经验,确保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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