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中的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严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没有差比价关系的剂型按国家同种药品的价格调整幅度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我省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52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公布的药品价格,凡高于我省上网药品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时,按上网后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我省上网药品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时,按本通知规定的零售价格执行。
三、对部分非处方药品(OTC)的剂型,我们将在进一步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及本通知所规定的药品价格,均为GMP药品价格。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40%执行,其他剂型一律按同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30%执行。
五、此次及以后公布的药品名称以现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为准。其中大容量药品注射剂价格,不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通用名称未标盐基、酸根的包括所有盐基、酸根;粉针类注射剂除注明的外不再区分具体性状。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积极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进行严肃查处。对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本通知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未列剂型最高零售价格
2.部分抗微生物药品原研制及单独定价未列剂型临时最高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