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规定,经西南片区五省、市、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对列入我省政府定价范围的部分化学药品价格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销售的化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附件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尽快上报我局,以便及时公布。
二、附件一中所列化学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件二中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调整价格后药品销售数量产生明显变化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自2008年4月10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