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患者负担,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3号)文件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事宜,请一并遵照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除省管外)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医疗机构等级对应执行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7日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3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1〕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患者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CLAE8000-LS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价格,省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80元/人次、省管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72元/人次(均含核酸检测试剂)。
二、附件所列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全省最高限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地医疗水平、经济水平和医院等级等因素,按规定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三、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四、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