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1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2020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执行。全省全社会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594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783元,下限为3957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工作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自2021年11月起执行。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