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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取消、规范、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27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经研究决定,按照分批分类、逐步到位的原则,取消、规范、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淘汰、重复的检验项目(见附件1);

二、部分项目不作为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见附件2),取消其对应的编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规范部分检验项目(见附件3);

四、调整部分检验项目价格(见附件4)。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落实费用清单制,进一步规范检验收费行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检验基本组合项目组套(打包)收费。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关注检验项目价格调整后的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取消部分检验项目表

2.不作为医疗服务管理的项目表

3.规范部分项目情况表

4.调整部分项目价格情况表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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