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经研究决定,按照分批分类、逐步到位的原则,取消、规范、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淘汰、重复的检验项目(见附件1);
二、部分项目不作为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见附件2),取消其对应的编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规范部分检验项目(见附件3);
四、调整部分检验项目价格(见附件4)。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落实费用清单制,进一步规范检验收费行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检验基本组合项目组套(打包)收费。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关注检验项目价格调整后的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取消部分检验项目表
2.不作为医疗服务管理的项目表
3.规范部分项目情况表
4.调整部分项目价格情况表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