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234号)文件规定,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立项,其价格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现将我院特需病房床位及拟定标准上报你局。执行前,我院将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5)283号)相关规定,将特需床位及标准公示一周。
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