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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青海省关于印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9-06        信息来源:查看

2012年青海省关于印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9/6   来源: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8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2〕4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14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年版)》整合为《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整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统筹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年版)》中不在《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范围内但临床使用率较高的药品,以及我省2010年和2011年新增补的基本药物不在《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范围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统一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范围。

  三、《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

  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参合人员统一使用修订后的《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各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负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各地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负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但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变更药品目录,更不得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根据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严禁用商品名进行限定,不得以药品数据库尚未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医药费用。

  六、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七、各统筹地区要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八、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负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

  九、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各统筹地区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同意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

  范围。《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中的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

  付。

  十、《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旧药目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过渡期为三个月(2012年5月-2012年7月)。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便加强对《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督查。

  十一、"凡例"是对《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十二、《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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