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根据《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短缺药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苏价[2012]18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公布部分廉价药品统一销售价格(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统一销售价格分为:统一出厂价格、统一批发价格、统一零售价格。统一出厂价格是指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给商业公司的价格;统一批发价格是指商业公司销售给医疗机构的价格;统一零售价格是指不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的销售价格。
二、上述各环节统一销售价格均为政府定价。药品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
三、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执行统一批发价格,不得在此基础上另行加价。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环节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不执行统一销售价格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各环节的统一销售价格执行到位。
五、对廉价药品实行统一销售价格管理是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内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我局,以便进一步完善廉价药品统一定价机制。
统一销售价格公布后,原我局公布的中标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废止,附件所列价格自2013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廉价药品统一销售价格表
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