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级公立医院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1号)精神,经研究,就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项目具体内容及各等级医疗机构最高试行价格详见附件,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
二、本次新增项目中,属于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三级公立医院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30%,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25%,其中项目编码为12020000300、12040000202、32040000700、32050090100、33000000012、33020090200、33020090300、33130000001、33140002000、33140002100、33140002200、33140002300不加收。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