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整顿我省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缓解群众看病贵、药价高的问题,根据国家《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在调研、专家论证、价格协调的基础上,理顺和公布列入新增甘肃省医保目录的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205个品种规格剂型药品的价格,均为列入甘肃医保目录的药品,其中西药150个品种剂型规格,中成药55个品种剂型规格(见附表)。
二、本次公布的同一种药品,其他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请各有关企业于2008年3月15日前向我局申报相关资料;指定省人民医院、兰大一院、兰大二院、三爱堂医院、省中医院等进行调查,并务必于2008年3月15日前以电子版向我局上报,由我局按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另行制定甘肃市场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加强对以上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比较大的药品,我局将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零售价格。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本次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由省物价局采取措施降低其最高零售价格。
四、本次公布的药品(不论剂型规格)在我省的中标零售价格,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仍然执行现行价格;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执行此文件规定的价格。
五、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省内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进价(扣除各种折扣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8年2月25日起执行。
附件:甘肃省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