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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省级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颁发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专题会议要求和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利用机器设备开展的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有升有降、结构调整的原则,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对我省现行65项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了修订调整,现印发给你们(具体项目和价格详见附件),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从2011年9月20日起试行。 上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其它相关事宜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住院诊查费”等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云价收费【2011】87号 附件.xls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