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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推进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价医药〔2012〕287号
发布时间: 2012-12-28        信息来源:查看

2012年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推进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价医药〔2012〕287号

发布时间:2012/12/28   来源: 贵州物价局

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铜仁市、毕节市物价局、发改委(医改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2〕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29号)和《贵州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推进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推进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医药

价格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2〕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29号)和《贵州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取消药品加成,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医院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人民群众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不增加。

二、工作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同步推进,切实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价格。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不增加。

三、工作内容

(一)取消试点医院药品加成

按照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要求,取消试点公立医院药品15%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约占补偿额30%;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约占补偿额70%予以补偿。试点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降低医疗成本。

(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1、对开阳县、平坝县、大方县、松桃县、黄平县、三都县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工作原则的要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在省规定的调整范围内进行价格改革方案的测算。提高诊查、床位、护理、手术、中医五类75项价格,同时降低12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价格。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降价减少收入部分,由医院自行消化。具体调整项目详见附表。

各县具体调整方案在省规定的调整范围和幅度内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省物价局、省发改委(医改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综合平衡后批准实施。

2、遵义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案,在贵州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授权遵义市政府对遵义县、道真县、务川县、凤冈县、余庆县、习水县县级公立医院在规定原则范围内研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报贵州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本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为试行价格,在试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新规定执行。

(三)落实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政策支付范围,价格提高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调整后提高价格的门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调整后的价格由新农合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75%。住院的医疗服务项目按当地新农合报销政策执行。各地可根据筹资水平的变化,在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的情况下,对补偿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执行。

四、工作措施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与降低部分检查、检验价格、与调整医保支付政策等措施同步实施,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不增加,医疗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

(二)各试点县医改、价格、卫生、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将监测情况按季度上报省医改、价格、卫生、人社、财政部门,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试点医院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执行和跟踪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自立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

(三)各试点县医院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表:贵州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查表.xls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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