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为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经研究,对4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内涵进行动态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
本次动态调整三类共4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诊察费21项、护理费21项、床位费6项(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是全面深化综合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取消药品、耗材改革补偿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保证医疗机构良性运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医保部门及公立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平稳落地。
(二)本次调整的门诊诊察费(含中藏蒙医)提高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三)未执行便民门诊诊察费的公立医疗机构,暂不执行本次调价结果,按原价格政策执行。
(四)本次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调整系依托新版医保信息系统完成结算,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须在4月1日前完成HIS系统接口改造后方可执行。
(五)为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广泛使用,执行调价政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须设置独立的电子凭证结算窗口。
(六)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的实施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与舆论监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做好价格调整解释宣传和收费系统更新工作,确保价格政策平稳落地。
三、执行时间
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各公立医疗机构可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相应等级价格基础上进行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