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出台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7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5〕183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破除“以药养医”机制,2016年2月24日,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印发自治州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巴发改价〔2016〕47号)。
此次调整方案由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州发改委、卫生、人社等部门在认真分析全州10所县级公立医院近三年收入结构、比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制定。方案确定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幅度为: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65%;住院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50%;检查类项目价格降低9%;化验类项目价格降低9%;治疗类项目价格提高35%;护理类项目价格提高110%;床位费提高50%;手术类项目价格提高26.5%。
调整方案同时要求州、县发展改革委、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录入社保报销目录后,方可执行本次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做到医药、医疗、医保三同步,确保不增加患者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