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并省医药管理局、卫生厅、贸易厅同意,现将第二批审定的列入《河南省物价局及省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三黄片等68个品种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具体见附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医药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论药品产地、企业性质,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物价局经商省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不得突破。
二、附表中未列的其它剂型规格药品价格,各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价格管理权限于1998年7月31日前将有关资料报省物价局及省有关部门,逾期不报擅自作价销售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本文执行日之前从省外购进的药品,难以执行我省统一定价的,其实际进价高于我省规定价格,可按作价办法顺加作价执行至1998年8月31日,若符合豫价农字[1998]047号文件中规定的单独定价条件的,于1998年8月31日前将有关资料报省物价局进行协调。1998年9月1日起均不得高于规定价格或协调价格销售。
四、本文与豫价农字[1998]047号文件公布价格的品种做为省物价局与省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内的正式品种,其它品种放由企业按作价办法的规定作价,以往下发文件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本文颁布的药品价格自1998年7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