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就医需求,我局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资料经审核、实地调研、成本测算和专家论证,确定对我省7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调整,调整后内容具体见附件。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可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相应等级价格基础上进行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同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