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试行)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70号)实行一年来,随着我区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增加和医技水平的提高,新增了部分医用特殊消耗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同时原目录中的一些项目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经组织专家论证,我们制定了新增和修订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新增14项,修订3项,归并2项,具体目录详见附表一。
2、对原目录中编号5的“各种植入人体的替代材料”和编号39的“内、外固定材料”项目进行细化,具体目录详见附表二。将原目录中的9、10两项归并到“内、外固定材料”明细项目中。
3、为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加强各种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的价格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规定,未经自治区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另外收取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的,各级医疗机构均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
4、今后各地和各医疗机构新增项目和新增耗材的申报,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7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执行,违者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附表:新增和修订的自治区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