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批准调整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工作方案的请示》(方府呈[2013]5号)及补充说明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1号)和省物价局、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价医药[2012]287号)要求,经研究,现对你县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县在我省规定的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范围的项目中有13项诊疗项目不能开展。暂同意你县补充说明方案(具体价格详见附件)。同时,要督促医院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开展未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二、你县取消药品加成后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政策支付范围。除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外,新增价格调整部分由政府填平补齐,不增加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价格调整后你县医改、价格、卫生、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同时要建立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按季度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自觉接受价格、卫生、人社、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为试行价格,并于2013年3月19日起试行。在试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新规定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大方县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表.xls
贵州省物价局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