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精神,现将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附表所列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这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这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二、鉴于个别品种已经停止生产或进口,现取消其价格(详见附表2)。默沙东公司生产的辛伐他汀不再实行单独定价,执行统一价格;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唑林钠作为原研制药品的相关条件已经改变,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执行统一价格;苏价工[2009]317号文中的标注阿莫西林单独定价企业"深圳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变更为"香港澳美制药厂",执行附表1中公布的价格。
三、附表1中未列的规格,自12月22日起原零售价格一律停止执行,相关企业应于12月12日以前向我局提交重新核定价格的建议。
四、附表所列价格自2010年12月12日起执行。
附表:1、部分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品种表
3、部分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