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保局、卫健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综合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调整的部分综合服务类医疗项目价格,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项目价格调整如下:
(一)部分综合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三类、二类价格均执行省定标准,一类价格执行省定二类标准的90%;(附件1)
(二)取消部分护理项目地区差价,三类、二类价格均执行省定标准,一类价格执行省定二类标准的60%;(附件2)
(三)调整部分护理项目价格,三类、二类价格均执行省定标准,一类价格执行省定二类标准的60%;(附件3)
(四)完善部分项目儿童加收政策。(附件4)
二、医保支付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对医疗机构收费价格调整的督促指导工作,加强医疗收费行为监管。各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维护收费系统,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做好收费公示,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苏州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