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精神,现将278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1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件2所列药品价格为优质优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这些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此次未被列出的剂型规格药品,各市应于3月10日以前向我局上报,外地企业在我省销售的,由企业直接向我局申报,我局将汇总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我局未公布的剂型规格药品,自3月22日起原零售价一律停止执行。
三、附件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为便于计价,其他包装数量规格价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
四、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按有关规定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优质优价品种和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的,也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五、各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件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附件:1、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2、中成药内科用药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