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0〕51号)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要求,为保障患者使用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冠脉支架的待遇,合理控制医保基金支出,我们制定了国家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我们将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医保支付标准高限,患者使用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的产品,原则上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并在两年时间内,逐步调整支付标准,使其不超过最高中选价,具体支付标准另行通知。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统筹区做好落地实施准备工作。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