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厂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价格调查、西北五省(区)药品价格协调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本文所列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文规定的价格。
二、本文公布药品在我省的中标零售价格低于本文公布价格的,仍执行我省公布的中标零售价格,不得提高;高于本文公布价格的,按本文公布价格执行。
三、本文附表中未列入的同品种其他剂型和规格药品,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向我委申报核价资料,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我省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执行本文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文自2014年1月25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药品价格凡与本文价格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价格为准。
附件:部分省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