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张发〔2016〕14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字〔2016〕2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效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2015年药品加成为基数,取消的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和医院节支增效予以平衡。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二)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分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首先降低群众反映强烈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提高诊查、护理、治疗、手术、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
(三)三医联动,同步实施。医药价格的调整要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强化价格与财政、卫生、医保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市居民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实现医药、医疗、医保联动。
(四)分类指导,同步推进。列入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公立医院同步实施,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保持合理差价。
(五)动态调整,强化监管。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成本定价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防范价格异动,加大对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实施的范围
城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在张的省属医院),具体为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张家口市第二医院、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张家口市第四医院、张家口市第五医院、张家口市第六医院、张家口市建国医院、张家口市中医院、张家口市沙岭子医院、张家口市传染病医院、张家口市肺科医院、张家口市口腔医院等14所公立医院。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对外开放的部队医院,可在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加成销售的前提下,经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实行药品零加成销售。城市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按实际招标价格零加成销售。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政策性亏损,通过适度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财政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予以补偿,具体确定为8:1:1补偿比例,即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财政补偿10%,医院降低运行成本自行消化10%。
(二)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结构调整
1.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CT、磁共振检查项目价格在现行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降低10%。
2.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护理、治疗、手术以及中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诊查费:住院诊查费项目价格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200%。
(2)护理费:护理费项目价格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200%。
(3)治疗费:治疗类项目价格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20%,口腔治疗类项目价格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15%。
(4)手术费:手术类项目(含中医类手术项目)价格在现行政府指导价格基础上提高35%。介入类治疗价格按手术类调整。
(5)中医诊疗费:中医类诊疗项目价格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50%。
此次调整的是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基准价格,其它政策仍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文件规定执行。
3.此次未涉及的调价项目主要包括:血液透析、门诊挂号、门诊诊查、检验化验、物理治疗、放射治疗、院前急救、体检、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核医学等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仍按现行政府指导价执行。
4.本次医改的城市公立医院仍实行分级定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整体推进。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是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多、涉及面广、影响大,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各级价格、卫计、财政、人社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与财政投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加强诊疗行为规范等措施同步进行,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形成机制,构建补偿新机制,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参改医院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暂不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类)价格不得随意调整。
(三)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公立医院要加强医院内部管理,积极推进临床路径重要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降低管理成本。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积极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计费范围,探索建立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按项目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模式。
(四)加强价格监督管理。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住院患者一日清单等制度落实的监管,会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药占比、门诊和住院人次等指标定期通报制度。开展价格改革政策执法检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价格监管机制,及时受理医疗服务价格举报和投诉,依法严格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五)加强跟踪评估。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适时做好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对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通过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予以疏导和解决,确保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六)加强宣传引导。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宣传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本方案自2016年12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