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山西省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改医药发〔2017〕18号)精神,结合各医疗机构具体的执行情况,现将动静脉置管护理等规范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表。
各医疗机构以规定的价格为基价,可在10%的范围内向下浮动。
二、规范项目是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栏的规范,其中基础价格仍按照省级和市、县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指导价执行。新增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指导价。
三、医院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项目收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