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发改委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地区协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商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决定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精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的22种药品零售价格和我省制定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二。带★的为我省增补剂型规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属于单独定价或与仿制药品的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其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发改委将按照药品单独定价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的大容量注射液改变包装材质的,需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其单独定价资格。
三、凡在今年10月10日前已完成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并已实施中标结果及执行中标临时零售价格的,其价格仍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即本通知规定价格高于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按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价格低于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确定的供货渠道和生产企业购进药品至本期招标周期截止日为止。10月10日以后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附表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确定的供货渠道和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因供货方原因不能供货的,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其他供货单位购进。
四、附表一、二所列品种未列的剂型规格,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在10月21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10月21日后凡未经省物价局重新审定价格的,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附表所列药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降价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本通知后,迅速将文件转发至有关执行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必须将所列降价药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宣传工作,确保群众及时了解降价情况,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规定价格,自2005年10月10日起执行。
附表:一、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表二、单独定价及原研制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