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建立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及时了解我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信息,增加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透明度,引导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抑制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无序上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持我省药品市场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建立我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
凡在我省销售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应到省物价局进行价格登记,由省物价局出具价格登记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价格登记证明方可在我省销售药品。药品登记范围:
(一)省内生产的政府定价以外的所有市场调节价药品。
(二)省外市场调节价药品进入黑龙江省内医疗机构进行销售的。
二、加强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监管
为保持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稳定,根据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情况,同一种药品原则上一年内销售价格提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否则不予重新登记,必要时可依法实施行政手段规范企业的价格行为。
三、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程序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经销商(需有生产企业授权书),应持相关材料直接到省级价格部门提出药品价格登记公示申请。省级价格部门按规定对药品价格登记后,出具《黑龙江省物价局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表》(见附件一),并加盖"黑龙江省物价局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专用章"(见附件二),同时将药品价格信息在《黑龙江价格信息网》上公示。
(二)申请登记公示的企业需填报《黑龙江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申请表》(见附件三),并携带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文件,药品说明书,近期药品检验证书,GMP证书等复印件均需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产地省物价部门的批件,送省物价局登记并存档。
四、参与招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申报临时零售价格,按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9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物价局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表
2、黑龙江省物价局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专用章
3、黑龙江省物价局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