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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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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22   来源: 黑龙江省物价局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建立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及时了解我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信息,增加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透明度,引导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抑制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无序上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持我省药品市场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建立我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

 

  凡在我省销售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应到省物价局进行价格登记,由省物价局出具价格登记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价格登记证明方可在我省销售药品。药品登记范围:

 

  (一)省内生产的政府定价以外的所有市场调节价药品。

 

  (二)省外市场调节价药品进入黑龙江省内医疗机构进行销售的。

 

  二、加强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监管

 

  为保持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稳定,根据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情况,同一种药品原则上一年内销售价格提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否则不予重新登记,必要时可依法实施行政手段规范企业的价格行为。

 

  三、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程序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经销商(需有生产企业授权书),应持相关材料直接到省级价格部门提出药品价格登记公示申请。省级价格部门按规定对药品价格登记后,出具《黑龙江省物价局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表》(见附件一),并加盖"黑龙江省物价局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专用章"(见附件二),同时将药品价格信息在《黑龙江价格信息网》上公示。

 

  (二)申请登记公示的企业需填报《黑龙江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申请表》(见附件三),并携带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文件,药品说明书,近期药品检验证书,GMP证书等复印件均需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产地省物价部门的批件,送省物价局登记并存档。

 

  四、参与招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申报临时零售价格,按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9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物价局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表

 

  2、黑龙江省物价局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专用章

 

  3、黑龙江省物价局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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