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藿香正气水等19种甲类中成药零售价格(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107种中成药价格(均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其中:甲类中成药19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下达最高零售价格;其余88种乙类中成药,将由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2003年11月15日前制定并公布省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根据市场调查情况,按照"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规定,我局另行补充下达了部分品规的最高零售价格,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正式价格之前,暂按我局下达价格执行。本通知附表未列规格及剂型,相关生产企业须按照"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规定,在2003年10月20日前重新申报价格。其中:省内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重新定价申请,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价格安排建议,由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价格;省外企业须持真实、有效的企业资格证明、药品生产批文和药品价格文件等文件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申请办理价格备案。凡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价格的,一律不得自行作价销售。
三、本通知附表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下达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时,所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凡高于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的,必须立即降至规定价格以下。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各地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和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其销售价格低于规定价格的,均不得提高。
五、本通知将通过《物价公报》、《湖北医药价格》和湖北价格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表:藿香正气水等19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