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价医药[2012]287号)和省医改办《关于按新修订更新的数据指标做好医改月报、季报填报工作的通知》(黔医改办[2013]2号)要求,请各市(州)督促上报我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及配套措施的具体方案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落实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推进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价医药[2012]287号)情况:
1、医药价格调整方案是否在省规定的调整范围和幅度内,结合试点县实际,经测算后,拟定具体调整方案上报省物价局批准。
2、具体调整方案是否明确财政补助比例或金额及相关配套措施: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报销比例或金额(详见附表)。
3、每季度10日前报送上季度试点医疗机构与同期相比的收入与支出表;总诊疗人次,门诊和住院人次的变化。
4、落实(黔价医药[2012]287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5、以上情况形成文字分析说明。
二、落实《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情况:
1、已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县(市、区)数及所占县(市、区)总数的百分比。
2、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情况及所占县(市、区)总数的百分比。
3、一般诊疗费以外,是否仍有注射费(输液费)等单独收费情况存在。
4、落实(黔价医药[2011]158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5、每季度5日前书面报送情况及说明。
三、请各市(州)物价局按以上要求认真做好报送工作,并请明确专人负责,同时要加强数据审核,确保及时上报,我们将适时实地对以上工作进行跟踪督导检查,年终纳入工作考核。
四、报送渠道。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联系人:匡小波,电话(传真):0851-5252632、邮箱:1603644090@qq.com。
附表: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情况表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