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0]79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我局对纳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复合药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96号)报销的替米沙坦氢氯噻嗪等复合药品制定了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均不能超过附表所列的价格。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要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10〕257号)规定,严格执行所规定的加价率。
三、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实际成交价格或销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14年8月25日起执行。
附表:替米沙坦氢氯噻嗪等复合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