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苏卫财务〔2014〕11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5〕214号)的规定,部分省(部)属医疗机构及部分市价格、卫生部门的请示及建议,经过专家论证、部门会商等程序,决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3),价格和收费项目等级另行下发。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2.完善项目
3.新增及完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30日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附件下载: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2.完善项目3.新增及完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