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厂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精神,结合我省药品招标采购实际情况,我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规定,核定了部分补充规格剂型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本通知所列药品,其价格不得超过本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中均未列入的同品种其他剂型规格药品,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尽快向我委申报核价资料,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我省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核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反药品差比价规则按原定价格在我省市场销售。
三、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文自2013年4月20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药品价格凡与本文价格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价格为准。
附件: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