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前,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部署,省人社厅加大行政审批改革推进力度,于2015年9月底印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闽人社发〔2015〕5号),取消“两定点”审批,改为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通知》明确了在取消“两定点”审批后,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具体规则和流程。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明确了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的协议条件以及申请、评估、谈判、签约、公布、信息变更、管理形式等流程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七项内容:“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医药机构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定点签约应提供的材料;确定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工作程序;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程序;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形式;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准则。其中,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定点签约应提供的材料、确定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工作程序等三项是重点内容。
三、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四项条件:一是要位于福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二是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军队医疗机构;三是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服务(不包含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医疗机构);四是按照《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评分达到85分以上。
对承担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参照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标准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要位于福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二是按照《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评分达到85分以上。
四、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确定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程序是什么?
省医保中心定期(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前十个工作日)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签约申请。在集中受理期结束后,根据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确定符合定点服务机构协议条件医药机构名单。
对于确定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省医保中心与医药机构按统一性原则,主要就医保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办法、费用支付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进行谈判。对于经谈判协商达成一致的医药机构,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和省医保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医药机构基本情况和考核评估主要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省医保中心发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确认文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通过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和省医保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从集中受理期结束至签约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由省医保中心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予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医保中心应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服务协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变更事项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经卫计、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机构性质、所有制形式、地址、服务对象、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等,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分立的,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备案手续。省医保中心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登记。
六、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如何管理定点医药机构?
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医保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办法、费用支付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协议双方都应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定点医药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省医保中心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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